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