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