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完毕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