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四)违反有关检验规程屠宰畜禽;(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包装、保鲜、储存、运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