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及时上传、完善生产记录等追溯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