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