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