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