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