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