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绿地、排水等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社会投资建设的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