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