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下列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一)国家、省、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