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及目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措施及投资估算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支持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