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接受业主申请,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五)实施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
(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八)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散居楼栋等物业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