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