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在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原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新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查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