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应当清退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但尚未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结清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公共区域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费用,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费用的收取记录情况。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或者故意损坏物业服务区域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