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法向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共同决定前,将物业服务选聘方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送至每户业主,方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检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