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时,组建的换届小组由业主委员会推选的成员和其他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的代表组成。换届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其他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代表的人数不低于换届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和程序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届小组成员名单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