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其他共同决定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召开。表决应当采取实名制,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其他共同决定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会议组织方应当在三日内将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内,业主认为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实。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属于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实。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