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