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行为实施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电池符合安全要求,其中电池还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池出厂核定电压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