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公共场所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按照规范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备;在室内场所设置的,还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