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明确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对集中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闲置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