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充电设施的建设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充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根据安全、便民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规范,指导充电场所、设施建设。鼓励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