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确保充电安全。禁止下列充电行为:(一)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充电;(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三)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