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