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以及将其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