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市、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港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