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提供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或者承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