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源名录,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