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提供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或者承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