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体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