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化粪池、储粪池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粪便经消化后分离出的污水,在达到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二)定期清捞粪渣,转运至粪便处理厂或集中式处理设施;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池。

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发现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疏通、清理。不能自行疏通、清理的,应当报告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处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