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布局和规模。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由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