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已建成使用的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住宅小区、商业贸易区和城中村等地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补建、配置资金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