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设计、验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市场开发单位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楼宇过程中,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建设项目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
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