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