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