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