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