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