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定摊贩经营、文艺表演等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