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定摊贩经营、文艺表演等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