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