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