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出行工具停车位。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回收已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