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立体广告牌、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
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