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照规定通过道路验收。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