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装。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